劳务派遣资质怎么办理的

更新:2026-01-13 07:00 编号:28876178 发布IP:115.62.241.194 浏览: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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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实践中,有些企业并无劳务派遣资质,但依然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对此应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认识并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认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有相应资质,如无资质,则应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实行许可制,无相应资质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但在民事关系上,不应认定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过错,应与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见,我国法律将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关系界定在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则存在用工管理关系。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并不实际使用劳动者,其与劳动者的关系仅仅是种形式上的劳动关系,而用工单位因实际使用劳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更符合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内容,我国法律上已经确立了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否认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双重劳动关系。劳务派遣资质对于劳动关系也并不必然产生实质性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1条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派遣单位缺乏资质的情形下,其与被派遣劳动者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主体并不自动转移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所存在的仍然是用工管理关系。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是,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两根“纽带”:一是委托关系,即派遣单位受用工单位委托为其提供招工、派遣等服务,此与民商法中的隐名代理类似;二是默示担保关系,即派遣单位因招工和派遣就用工单位履行劳动法义务的能力对劳动者负有担保义务,用工单位因委托派遣单位招工派遣或接受派遣单位的派遣就其履行劳动法义务的能力对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负有担保义务。

派遣单位无劳务派遣资质,而用工单位仍然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接受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用工单位具有明显的过错,无论是基于委托关系还是默示担保关系,用工单位均需与用人单位对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成立日期2023年01月10日
注册资本50
主营产品专业注册公司、代理记账、名称核准、研究院注册、公司注销、卫生许可证、食品许可证、资质办理
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进出口退税、进出口权办理、注销公司、股权变更、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医疗器械资质办理、劳务派遣、人力资源许可证、建筑劳务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性演出许可证、食品证、卫生证、道路运输许可证、促贸会认证、动植检证、信用证、健康证书、危包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食品商检、产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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