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172条,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5.弥补亏损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214条、225条,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即减资弥补亏损。注意:弥补亏损减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14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225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法定程序
新《公司法》的第十一章第224条,规定了减资的程序:
1.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3. 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4.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4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法律后果
违法减资,股东退还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6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gaoji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在准备减资前,应当理解《公司法》的规定,在掌握法律规定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合法合规的减资方案,避免因减资不合法、不合规引发的各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