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新《公司法》第116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失权股份的减资
新《公司法》第52条,是新增的“股东失权”规则。该规则系针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其认缴的股权经催告程序后,该股东即丧失对应股权的认缴权。对这部分“失权股权”,公司可以依据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进行减资。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52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购减资
依据《公司法》第162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司可以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减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