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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小知识 | 必须依法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法律法规的限定范围内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活动,而在范围外的项目是如何进行活动的呢?如果其他的活动没有组织办法的话依旧采用自愿招标活动,这两者会有什么区别吗?
两种项目的界定
0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以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组织或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必需的设备、材料;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7日发布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第三及第五条对具体的项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6月发布生效的发改法规规定{2018}843号,明确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
为此,我们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一个解读,以利于更好的理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
1、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无权制订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已删除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2、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3、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4、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从原先的12大类压缩至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 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建类项目也做了较大缩减,大幅度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只看单项不看总额!
02
依法必须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有原则就有例外,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必须招标又可以不用招标的法定条件。
1、《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采用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二)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工程 、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做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03
自愿招标的项目
除上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属于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除外)。招标投标活动因其“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能有效降低招标人的成本等优势,依法无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属于招标方的权利,也属于招标人的自由。一旦选择采用招标的方式,就需要按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章,但仅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法律限制除外。
两种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
《招标投标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程序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经过整理,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与自愿招标项目在招标程序上的不同规定如下:
一、在能否划分标段上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当然,如果划分标段后仍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则是可以的。
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把一个项目划分成几个项目、标段等进行招标或不招标。
应该注意,无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都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在能否进行地域或行业限制上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人的地区或行业作出限制,也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等。
三、自行招标是否备案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五、在是否使用标准招标文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使用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也可自行制定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六、在地区或行业的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七、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限定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八、在招标公告发布媒体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可以在招标人自行选择的媒介发布。
九、在能否收取发布招标公告的费用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媒介发布自愿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可以收取费用。
十、在招标方式的选择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都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十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修改的后果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上述情况下,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可以继续招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十二、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到递交截止的时间上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Zui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自愿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不受以上时间限制,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否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
十三、投标保证金的转出帐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对投标保证金的转出账户做限制。
十四、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此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不再招标。
十五、暂估价的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自愿招标项目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可以不招标。
十六、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可由招标人自行负责;自愿招标项目评标应组建评标委员会,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和来源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十七、评标结果的公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不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八、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非国有资金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招标人可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的任意一名为中标人。
十九、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十、《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 12号令)的适用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办法暂行规定》( 12号令)只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十一、法律责任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中均有11次单独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予以特别规定,主要是不招标、规避招标、透露信息、暂停投标、与投标人实质谈判、评标委员会收受好处、中标人不签订合同、违法发布招标等公告、骗取中标等进行规定。对于自愿招标项目的,则不适用。
关于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自愿招标项目的界定我们在招投标法中就可以查阅到,不再细说,文中重点在于在能否划分标段、能否加以低于限制条件、自行招标是否需要备案、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是否审批核准上等方面都有着很多的区别之处,我们进行不同类型的招投标活动时要多加注意,避免混淆出现失误。
准确定制,使标书更加美观、具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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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规定目录不得编页码而编写页码的;页码不连续或跳页;要求编写目录而未编写的;
②页码标注于页面底端居中位置,正文标题及内容的首行顶格的;
③未使用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封面,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的封面打印装订的;
④字体字号、标题层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⑤签字错误
招投标小知识 | 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吗?
问题
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吗?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修改无论是否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开标后,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或不当等问题,也不能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因为开标后,所有投标文件已经提交,投标人不可能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任何响应了。如果招标人此时修改招标文件,无论修改的内容是什么,都将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应将有关情况反馈给招标人,由招标人依法在确定中标人以后的合同谈判或者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修正。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这六大投标活动事项,一定要注意
一本小小的投标文件,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一个企业整体水平的体现,也是一次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企业要发展,要进入市场,要以企业的实力参与竞争,就一定要认真对待每一次投标,不断提高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并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处理不当都有可能导致投标的失败,小编出投标活动Zui应注意的六大事项:
一、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书,不要经验主义
投标文件的编制必须要在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和充分消化理解招标文件中全部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方可开始。每个招标文件都有其特殊性要求,一定要认真阅读,认真准备,力求符合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1)对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条款: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准备,缺一不可。如法人证明、授权书、营业执照、证明及业绩证明等要件,复印件或扫描件要清楚、工整。(2)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和修改条款:拿到招标文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对不清楚的内容尽快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沟通,澄清模糊概念,对重要问题,应发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的书面答复为准。(3)对投标文件的构成的条款:要逐条阅读,认真准备,按顺序排列,缺一不可。(4)对投标报价条款:币种、报价的要求,一定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包括单价、总价,注意价格的大、小写一定要一致。(5)对废标处理条款:应逐条阅读,注意任何细节。(6)对合同条款及格式:要认真阅读,积极响应。其他商务条款,主要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也一定要注意。技术条款应该在编制技术方案中有所体现。(7)在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投标格式条款,要按照招标文件所列的所有表格样式逐一进行填写(逐一进行编制,不是套用直接填上),注意加盖公章、授权人签字、签署日期。要注意阅读各种格式下的注意事项。
二、认真准备投标文件,按规定编制
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不按规定编制,必须严格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写。对投标文件的编排顺序,也一定要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顺序编排,不能随意排列,前后颠倒,以便于评标专家在审阅投标文件时方便查找,以防造成漏审而废标。对投标文件错误修改条款,一定要重视,不可随意涂改和增删,对确有必要的修改,要严格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被拒绝。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部分(或投标函部分)、资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1)商务部分(或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或投标函部分)一般由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授权书、投标报价表等组成。投标函是投标文件中的灵魂,任何一个细节错误将可能会被视作废标,填写时应倍加小心。除了认真填写日期、项目名称、标段号或标段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外,投标函的填写应着重注意下列几点:①投标总金额:应在投标报价表编制完毕的基础上,反复核对无误后,分别用阿拉伯数字和文字填写,两者不得有差异,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书写方式填写。②投标有效期:应根据招标书相应条款中的规定,填写自开标之日算起的投标书有效期。③工期:必须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一致或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并与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标中的工期一致。(2)资信部分:资信部分要尽可能的提供所有要求的全部资料。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必须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款要求逐条作出相应的响应,否则将被视作有差异或不反应(在评标时扣分),严重的还将可能视作废标。业绩和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打分要求满足其分,如不能得到分则投标基本无希望中标。除基本的业绩和人员要求外,还要满足招标文件中一些特殊要求,如财务报表、交税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证明等等,只要招标文件要求的,都应该尽可能的满足,如确实无法满足的也应该另作说明或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3)技术部分:技术部分也是投标文件的重要部分,特别是勘察投标和地灾投标,技术部分的打分几乎都是决定能否中标的关键,必须尽可能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有偏差或偏离要有充分的理由并加以说明。技术部分一般包括项目人员组织的配置和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项目人员组织的配置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如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其他人员都必须符合要求,有评分要求时按分来配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上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资格证、注册证、岗位证、证明等复印件。要不断提高其编写技术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的能力,针对每一次投标都要认真对待,一定要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察。特别要注意一些细节方面,如在参考以前的投标资料时不能照搬过来,注意不能在技术方案中出现了以前投标的项目名称等低级错误。
三、注意投标文件的装订及密封
对投标应该有一个认真负责的态度,特别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细节要求,如:小签、装订、页码、密封等都不能马虎,在这些看似不重要的地方不认真对等,出现废标就很可惜了。(1)严格按要求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标注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人名称、日期等。(2)投标文件一定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份数,标注“正本”、“副本”,因为在发生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也有可能会废标。(3)对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签字、盖章、小签等要特别重视,不能出现只盖章不签名,或只签名不盖章而废标的现象。经常出现有单位不按规定签字盖章的现象,主要是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所有需要签字盖章处没有一一签字盖章,或者有的只签字不盖章,或只盖章不签字的现象,造成废标的时有发生。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出现这种低级错误。(4)严格按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进投标文件的密封,对加贴密封条、封口处的盖章要求等要注意,否则投标文件可能会被拒收,一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开标前的准备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中缺一不可的重要内容。如未按时按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要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对保证金的要求,提前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方式足额存入招标方的银行账户,并留好存款单据,在投标时备查。开标前能在网上查询一下保证金的递交情况,确保无误。(2)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明确要求,在开标时要出示原件的,一定要准备带齐,不能遗漏,以免造成不必然的麻烦。
五、评标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澄清有关问题时,一定要逐条回答,在规定时间内,以尽可能简练的语言说明主要内容,不能答非所问,不得要领。
六、不能盲目购买招标文件
在购买招标文件之前要认真阅读招标公告,符合招标公告告知的条件,再购买招标文件,不能先买回去造成了不必要的浪费。在投标过程中,了解和注意投标环节中的要点及注意事项,认真负责的投标态度,是企业中标与否的关键因素。我们要对投标环节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不断进行深入分析与不断提高制作投标文件的水平,以便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
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例如专利产品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