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发票领用
1.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辅导期纳税人1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2.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纳税人需要即时办理:——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上述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项即时办理规定。3.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4.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购新、严格限量供应。5.报送资料中已进行实名认证的不再进行身份证扫描,已提交电子资料的不再报送纸质资料。 6.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需升级开票系统,以便能够按照文件规定的适用税率开票。金税盘版本为V2.2.33.190318,税控盘版本为V2.0.29.190318。7.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发票时,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8.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9.Zui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Zui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