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
全防护能力建设,保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
检查,保证信用信息公示、公开和推送及时准确。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
核查,并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针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核查、抽查和检查可采取赴现场调
查、审核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利用监管平台统计分析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
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在其管辖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