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一律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提高到月15万元(季度45万元)。
对于差额纳税的行业,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判定。
举例1:亿企公司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软件销售。本季度收入(不含税)为45万元,出售了一套闲置办公用房获得收入(不含税)100万。
分析:销售额合计145万,超过了免税销售额。根据文件规定,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100万后,未超过45万元,销售货物的销售额45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2:亿企公司为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三季度,取得建筑服务收入60万元,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5万元。
分析: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来判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亿企公司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45万元,未超过免税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3:亿企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7月销售额为15万元,开具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分析:亿企公司应当就开具增值税电子或纸质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正常计算缴纳增值税。因为,开具专票后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一定要注意!
二、疫情期间免征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享受疫情减免,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三、6税2费减半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税额50%的幅度内,减征6税2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附加税自然也无需缴纳。
注:城建税应纳税额=(实缴增值税+实缴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
应缴教育费附加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消费税)×3%
应缴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缴增值税 + 实缴消费税)×2%
2、对销售额超过了月度15万元(季度4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不能享受增值税的免税优惠,但可以享受6税2费50%以内的减征优惠,因为6税2费并没有销售额的限制性规定。
四、销售二手固定资产2%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五、出租房屋减按1.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除了上述两类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